“挂职而来是‘进了检察门,就是一家人’;挂职结束是‘一朝检察人,一生检察情’。让我们把‘检察情’作为纽带,共同为党和人民的检察事业作出各自的努力。”11月29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第七批挂职专家学者座谈会,最高检党组书记、检察长应勇与挂职专家学者深入交流,面对面听取大家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。应勇强调,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,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》,坚持好、运用好、发展好专家学者到检察机关挂职制度,更好促进检察专家与法学专家双向交流、法学研究与检察实践双向奔赴,携手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。不属于微博营销的特点
不属于微博营销的特点根据部署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牵头举办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有关活动;中央依法治国办、司法部、全国普法办等将联合开展“宪法的精神法治的力量——2024年度法治人物”宣传活动;中央网信办将集中开展“尊宪崇法”网络法治宣传,举办全国网络法治宣传优秀案例推选活动;教育部将举办第九届全国学生“学宪法讲宪法”活动全国总决赛、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教育系统“宪法晨读”活动;司法部、全国普法办还将举办第二期全国“法律明白人”示范培训班,在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组织开展宪法知识竞答活动等。不属于微博营销的特点
审理法院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规定,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,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;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,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。一般而言,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、危险程度高,机动车一方在道路通行中应当负有较高注意义务。本案中,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,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,其对自身的损害存在较大过错,应当依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。同时,考虑到事发时路况、视野良好,李某如充分注意,一定程度上也能够避免发生严重事故。李某疏于观察,存在过错。最终判决:李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承担40%的赔偿责任,该部分赔偿责任由某保险公司承担。《不属于微博营销的特点》